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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江国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XX0602刑初63号 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威信县,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0月3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A,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剑阁县,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0月3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0月3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A,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0月31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 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A,男性,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0月3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C、D、E,被告人A的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A以共同经营水果生意为由将被害人B骗至鹰潭, 同月18日下午,被告人A、B将C骗往本市月湖区平安路农科所宿舍601室的传销窝点中,A进入房间后,发现是传销窝点遂准备离开,被告人A、B、C、D、E、“F”(另案处理)等人受主任“G”(另案处理)的指派,陆续走进房间,并通过搜身、言语恐吓等方式迫使A留下, 此后,A被控制在该传销窝点,吃饭、睡觉、上厕所、打电话等均有人跟随监视,以防止其逃跑, 自2017年10月21日起,A、B、C、D、E五人陆续被调至位于本市环城东XX的传销窝点中, 10月30日上午,A在传销人员的看管下外出时趁机逃跑,并至公安机关报案, 同日,公安机关查获位于本市环城东XX的传销窝点,当场抓获A、B、C、D、E五人,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D、E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A的辩护人B辩护称:被告人A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的情节;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A属从犯,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A以共同经营水果生意为由将被害人B骗至鹰潭, 同月18日下午,被告人A、B将C骗往本市月湖区平安路农科所宿舍601室的传销窝点中,A进入房间后,发现是传销窝点遂准备离开,被告人A、B、C、D、E、“F”(另案处理)等人受主任“G”(另案处理)的指派,陆续走进房间,并通过搜身、言语恐吓等方式迫使A留下, 此后,A被控制在该传销窝点,吃饭、睡觉、上厕所、打电话等均有人跟随监视,以防止其逃跑, 自2017年10月21日起,A、B、C、D、E五人陆续被调至位于本市环城东XX的传销窝点中, 10月30日上午,A在传销人员的看管下外出时趁机逃跑,并至公安机关报案, 同日,公安机关查获位于本市环城东XX的传销窝点,当场抓获A、B、C、D、E五人, 归案后,A、B、C、D、E供述了上述非法拘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D、E在庭审时均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门诊病历、案件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被害人A的陈述,被告人A、B、C、D、E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A的辩护人提出A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A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故对A的辩护人提出的A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A、B、C、D、E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A、B、C、D、E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A、被告人B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二、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三、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四、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五、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D
江国婷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业务、合同纠纷、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鹰潭
  • 执业单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620********1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