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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鹰潭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江国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02民初1075号 原告:A,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A,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被告A丈夫, 被告:鹰潭XX公司,住所地鹰潭市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鹰潭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A、B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A、B负担, 审 判 长  陆卫华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王 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韩月
江国婷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业务、合同纠纷、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鹰潭
  • 执业单位: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0620********1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