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国婷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602民初784号 原告鹰潭市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674707053,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 委托代理人A、B,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鹰潭市XX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鹰潭市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鹰潭市XX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鹰潭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学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艾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