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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企业出现“疫情”,如何应对?

作者:马肖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0次举报
2020-03-03


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国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复工、复产的企业在每日员工体温和健康监测中,若发现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或者在员工主动申报有上述情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隔离;企业即刻嘱其停工,并与其他员工隔离,并告知员工在未排除疑似或治愈前,不得从事企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6条)

2、报告及送诊企业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如该员工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应拨打120,由急救中心将疑似员工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无流行病病史,建议员工佩戴口罩,由企业安排好专车送至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3调查;企业应密切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确诊感染员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询问了解该员工近期有无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病人接触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4排查密切接触者;企业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做好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登记工作。并配合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观察措施。对密切接触者,交由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场所,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企业可能被污染的办公场所、宿舍、餐厅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5落实隔离员工保障工作;隔离期间,企业不得停止支付被隔离员工的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6、积极配合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检查;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4条)

7、加强分类管理;企业应对员工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员工集中,分散防护,并视情况采取轮休或部分停产、停工等措施。应根据环境、接触程度、个人防护情况的判定,实施局部临时停工,并视疫情发展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估情况,必要时实行全面停工。

8、严禁编造、传播关于疫情虚假信息;企业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或者处置的虚假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突发事件法》第54条)


马肖萌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811023039,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北煤炭医学院医学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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