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遇到医疗纠纷,是否有权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给患者的病历资料是否是全部的病历资料作为患者很多时候并不完全清楚。
首先,患者是有权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的,这个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因此,若患者遇到医疗纠纷,首先要知道自己应该在第一时间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并要求医院病案室在复印件上加盖章。患者如何判断自己拿到的病历是否是全部病历资料,可以看一下病历中有没有主观病历,包括会诊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等。如缺少上述材料,您所获得的病历就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