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保全措施
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考虑是否封存病历资料。患者是有权查阅和封存病历资料的,及时封存病历有利于增加病历的可信度,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在遇到医疗纠纷后建议您及时封存病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封存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提醒您注意的是,医院已经给您复印的病历,自己保管好,可以找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或者自己进行分析判断。您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是封存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封存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进行保管。
封存病历就一次,没有第二次,只要您提出封存全部病历,医疗机构有义务配合您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的病历和客观的病历。在封存病历前,您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复印一份病历给您,也方便进行过错分析。至于医院是否封存了全部病历,不用向医院做出提示。如果医院再次通知您说漏掉一些病历需要再次封存,建议您拒绝,未来法庭上进行核对后多出的病历,建议您不予认可其真实性。
二、是否尸检的问题
对于患者死亡的案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否进行尸检。尸检是唯一一种可以明确患者死亡原因的有效途径,若未进行尸检,日后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时,可能会出现未进行尸检影响鉴定的进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对的一方承担责任。
因此,在患者死亡的案件中,若医院提出是否尸检的时候,建议患方同意尸检。
需要提醒的事,医疗机构经常进行尸检谈话时很草率,家属应该克服自己精神上的承受力,尸检并不是象您想象的那么可怕,尸检是由专业人士操作,留取标本,尸检完成后,家属看到的仍然是基本完好的遗体。
三、尸检机构的选择和费用问题
进行尸检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选取尸检机构,尸检机构的选择遵循的是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尸检的费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四、如何协商调解的问题
发生医疗纠纷后,好多时候患方并未想着诉至法院,而是想看看能否和医院进行协商。医疗机构通常会要求患方提交书面的材料,我们建议可以提交书面的材料,但是不要过多的阐述医院的过错。至于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哪些地方有过错,医生自己也是有衡量的。
五、如何对待律师事务所及选择律师
如果律师对您有输赢的承诺,我们认为并不可信。因为诉讼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公平正义也不会因为您端坐于庙堂之上,就自动落在您面前,他需要您的努力争取,也因为是诉讼,败诉的风险总是有的。
见面咨询律师,您必须关注诉讼的风险和成本。是否相信您面前的律师,我们认为关键是看其对当前案件本身的专业分析能力,其次可以考虑其相应背景甚至社会关系是否能给自己的诉讼带来帮助。
目前我们不主张聘请没有临床从医经历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也不主张聘请医生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也不主张同时聘请非专业律师和一名医生同时代理您的案件。
律师的代理工作主要包括,诉前准备、起诉立案、提交鉴定申请、鉴定检材质证、鉴定机构选择、过错分析、出席听证会、鉴定意见的审查、诉讼请求的调整、开庭等。
六、如何对待鉴定机构及其结论
在法院委托鉴定前,您务必将医院保存的病历完整复印以作鉴定陈述之用,
鉴定机构可以双方共同协商选择,或者法院摇号决定,或者法院指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会对全部鉴定检材进行审核,若认为可以受理,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要求缴费。若鉴定材料缺少,鉴定机构也会通知补充。
召开鉴定会,需要提前准备陈述意见,陈述意见为医疗纠纷的核心内容,书写陈述意见既需要有法学知识,也需要有医学知识。书写陈述意见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诊疗经过,二是医院主要过错。
鉴定意见作出后,你主要考虑:鉴定意见是否认可?若不认可鉴定意见,是否申请书面质询、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