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一方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申请鉴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鉴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患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患者周某某因消化道梗阻到某医院就医,后被收治入院。2012年4月,医院为患者下行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手术,后又行乙状结肠造口术和术中肿块活检。术后医院予以对症治疗,患者于2013年4月16日出院。之后患者又多次前往该医院就医,患者于2013年6月去世。
患者的近亲属其丈夫、女儿(以下简称“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某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期间鉴定中心于2013年10月13日出具终止鉴定的函,具体内容是:由于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双方存在分歧,且缺乏相应CT片及盆腔MRI片,鉴定中心无法受理,故退回法院。法院查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已向原告提供了相应CT片及盆腔MRI片。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理由】
二审期间,上诉人(也就是一审原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患者自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医院治疗CT、MRI等相关影像资料。法院依职权调取,但是只调取了部分患者盆腔MRI片的电子图像。
上诉人二审期间又提交了新证据:1、2002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可以证明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保存病历资料15年;2、2013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证明从规定可知医疗机构应当保存病历资资料30年;3、后期部分影像学资料,证明患者病情。医院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属于证据,对影像学资料真实性无异议。
二审裁判理由:上诉人认为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告知事项部分手写的,在患者和医院签字时是没有的。二审法院认为医院的手术同意书是格式性的文件,医院因病人病情不同而增加相关的告知事项并无不当。且上诉人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手写部分是后添加的,但一二审中均没有提出对手写部分时间进行鉴定,故不能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在患者就医时已经将相关的CT等资料交给了患方,医院不存在隐匿病或者拒绝提供病历情形。
【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等,均应由原告也就是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现相关鉴定程序已因原告不向鉴定机构交CT片及盆腔MRI片而终止,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交鉴定意见而仅凭患者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化验单、住院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是无法对过错、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作出判决的。原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