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会诊规定:
一、基本概念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临床医师请了会诊,会诊医师也进行了会诊,给出了会诊意见,但是申请会诊的医师并没有遵照会诊意见执行的问题。
二、常见问题
(一)、是否允许电话会诊?
医疗机构内的会诊,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到有紧急抢救,会诊医师一时无法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随后再到现场会诊。
(二)、会诊意见和建议执行如何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会诊请求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将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理由。
(三)、为什么要求会诊请求人员陪同会诊?
会诊是一个短时间完成的诊疗协商过错,为便于受邀会诊医师尽快并准确了解会诊患者的病情,请求会诊人员应向受邀会诊医师介绍患者基本情况和诊疗过程,并清晰、准确表明会诊目的、会诊要求、以便提高会诊效率。急会诊请求方必须全程陪同。
(四)、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应包含哪些基本要素?
会诊单至少应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住院号/就诊卡号,姓名,性别,年龄,简要病情及诊疗情况、会诊目的、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时间记录到分)、会诊意见或建议、会诊人签名及会诊完成时间(时间记录到分)
(五)、院内会诊还是应该做好如下内容:
1、邀请会诊医师发出会诊邀请前应对患者进行查体;
2、会诊发起医生未陪同被邀请的医生;
3、会诊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
4、会诊发起医生应陪同会诊及交流病情;
5、会诊单字迹应清晰;
6、会诊医生应与邀请医生或值班医生进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