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肖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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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如何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发布者:马肖萌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0日 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患者某男前往某医院就医,根据门诊记录记载,患者前往医院就医时步态不稳,二便失禁,间断有胡言乱语,医院考虑“小脑萎缩、老年病症”,就诊当日6小时前跌倒致使左侧眉弓处受伤,就诊前2个小时出现发热,医院给予患者完善血常规、胸部CT检查,由于疫情患者有发热症状,暂时收住隔离病房或方舱留用。

就诊当日下午14时,患者家属在拒绝留观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该知情同意书记载的内容是拒绝入留观病房进一步检查诊治。

患者出某医院后,于下午18点再次入院,患者主因意识丧失1分钟,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患者去世后未进行任何尸检。患者家属以医院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延误治疗、抢救措施不当致使患者死亡为由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二、鉴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由于患者已经火化,故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的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的调查焦点是被告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依据。患者家属没有进行尸检,也未申请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也不能证明本案存在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之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总结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过错及其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对于这两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事实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

进行尸检与否并非申请医疗过错的必要条件,在法院明示原告是否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后,原告以尸体已经处理为由拒绝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也无法确定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如原告所述违反了存在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延误治疗、抢救措施不当等行为,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理由也可以看出,医疗纠纷案件采用了一般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转移。

马肖萌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811023039,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北煤炭医学院医学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