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肖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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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却承担了26万的赔偿

发布者:马肖萌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31日 2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患者因头部不适前往前往某县医院就医,入院诊断慢性缺血性脑血管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入院以后医院为患者查头颅MRI示:两侧基底节区及左额、顶、枕多发软化灶;两侧侧脑室旁、额、顶多发斑片状缺血性改变,脑动脉硬化改变,左侧大脑中动脉中段管腔较细考虑血流缓慢。

后医院于2019年8月15日为患者实施全脑血管造影术检查,造影提示:1、左侧大脑M2重度狭窄;2、全脑动脉硬化。2019年8月18日行大脑中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患者即诉右侧腰痛,查体右侧肾区叩击痛,急查泌尿系超声,考虑右肾占位。术后一天患者出现嗜睡、言语不利、不能准确持物等症状,医院为患者急查头颅CT示:左侧枕顶叶脑梗塞,左侧大脑中动脉支架术后。

后患者转至某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入院基本情况示,患者主因言语不利伴右侧肢体无力15小时,加重3小时入院。患者被诊断为脑梗死、颅内动脉支架置入术、创伤性肾血肿、肾假性动脉瘤。经治疗于2019年9月2日出院。患者至今仍右侧肢体无力、失语、右肾疼痛。

二、鉴定

患者家属认为县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前往医院就医时,并不存在肾部疾病也没有肾部疼痛症状,手术后即出现肾部不适的症状,患者家属认为创伤性肾血肿、肾假性动脉瘤由于手术操作不当所致。后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要求双方提交病历检材并进行质证,患方提交了两家医院的影像学片子和某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方提交了患者在其医院住院的病历资料及影像学光盘。

2020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具体理由为审查相关的鉴定检材,发现医方提交的手术光盘缺少股动脉穿刺后导丝进入的过程,无法了解完整的手术过程,故无法得出明确鉴定意见,无法开展鉴定工作,本案不予受理。之后法院又委托了另外两家鉴定中心,均以相同的理由不予受理。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造成鉴定不能的原因是由于医方提交的手术录像光盘不完整,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得出鉴定意见,因此应当由医院承担不利后果。经法院调解,最终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

四、总结分析

无论是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一般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也就是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是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有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仍会遇到无鉴定意见的特殊情况,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因鉴定所需材料不齐全、案件事实复杂等情况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作出,此时则需要综合分析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合法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最终确定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医院为患者实施的手术为介入手术,手术均有完整的同步手术视频。本案医院虽然提供了手术光盘,但是经鉴定机构审查发现,手术光盘并不完整,缺少股动脉穿刺后导丝进入过程,所缺少的内容正好是评定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创伤性肾损伤、肾假性动脉瘤有无因果关系的关键内容,所以推定医院有过错。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是会考虑患方的不利因素,例如患者年龄,是否存在一些基础病史,如高血压、冠心病等;以及医院实施相关的诊疗活动是否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了风险告知及说明;故综合考虑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的责任程度,原告原有疾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医疗水平的发展程度,医疗机构的资质等级等各项因素,来认定医院的过错责任。



马肖萌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811023039,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北煤炭医学院医学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