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肖萌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3日 19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患者某男,68岁,缘于三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咳痰、柏油样便伴发热3天,前往某医院处就医,初步诊断为肺炎、高血压病1级、上消化道出血原因待查、贫血。
入院后医院给予患者内科住院护理常规,二级护理,低脂低盐饮食,并完善相关检查。入院后第二日,为进一步明确患者上消化道出血的原因,医院为患者实施胃镜检查,于丙泊酚静推后患者出现呼吸抑制、窒息、意识障碍,后经抢救患者恢复意识,但仍意识障碍、呼吸困难、四肢抽搐,由于患者病情较重,遂建议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患者转至上级医院时,仍持续昏迷,对光反射迟钝,球结膜水肿,带口咽通气道。初步诊断:昏迷待诊、急性缺氧性脑病、脑梗死;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肾功能不全、肾性贫血;消化道出血;电解质代谢紊乱、高钾血症、低钠血症;高血压。上级医院虽积极抢救治疗,但患者仍神志不清,病情无好转,患者家属商议后出院,出院当日患者去世。
二、分析
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翻阅患者住院期间病历认为,患者住院时间过短,其虽是因为咳嗽、咳痰前往医院就医的,但是病情危及生命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注射丙泊酚后出现呼吸抑制、意识丧失,进而危及生命的。
由于家属未对患者进行尸检,故无法明确患者具体的死亡原因,此方面在鉴定时会对患者家属存在不利之处。但是反观医院的病历材料,其也是违反了疾病诊断处理原则,在患者有肺炎(胃病禁忌症)情形下仍为患者实施胃镜检查存在时机错误;再有就是医院术前未诊断胃镜检查进行术前告知、亦未征得患者书面同意,实施麻醉也未见告知书和用药记录。
三、鉴定
诉讼期间患者家属依法申请就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诊疗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
四、诉讼争议焦点和策略
患者是在医院注射丙泊酚后出现的呼吸抑制、意识障碍,虽未进行尸检,但是其病情演变和相关记载,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麻醉过敏导致死亡。
对于麻醉过敏导致患者死亡的问题,是属于意外?还是属于事故?若是意外,医院是可以免责的,但若属于事故,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在仔细翻阅相关病例资料后,我们认为其并非简单一句意外就可以免责的。
根据卫生部《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手术前医生需要将手术相关情况告知患者,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即手术知情同意书),该文书应当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等。第二十四条规定,麻醉前,麻醉医师也是需要将麻醉的相关情况告知患者,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即麻醉知情同意书)。
本案中医院为患者实施了无痛胃镜检查,该检查也是一种手术方式,也是要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但是病历中缺乏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未见禁食禁水医嘱记录,据此认定医方术前检查、评估不足,行胃镜检查时机不当,也缺乏胃镜和麻醉知情同意书及签字,医院未尽到诊疗义务和告知义务。
此外,根据病程记录,当静推丙泊酚后被鉴定人出现呼吸抑制、窒息、意识障碍,虽记载医方进行及时抢救,但是未见相关抢救措施,未见抢救记录单,不排除医院采取的抢救措施欠积极、充分。
五、裁判结果
麻醉不只是一句意外可以免责的,麻醉的风险在术前医院也是清楚和知晓的,麻醉引发的事故医院必定是要承担责任的。最终法院据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应对患者去世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即304714.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