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肖萌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6日 57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患者某女,因“感冒”一个月后出现四肢无力,后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行走困难,且出现双上肢无力。遂就诊于某医院。经过查体等初步诊断为:四肢无力待查,腰椎间盘突出症,高血压三级等。医院在为患者查胸部CT示:右肺、纵膈占位,肌无力科室会诊考虑右肺、纵膈占位,副肿瘤综合征,腰椎间盘突出症。
患者在转至肿瘤科后,该科室为其进行了肺部穿刺。该病理报告显示肺组织慢性炎症,局灶肉芽组织形成,内见极少许挤压的异型细胞,结合免疫组化考虑小细胞肺癌。之后医生为患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抗肿瘤治疗。患者前后4次住院,一直接受医院的化疗治疗。
四次化疗不仅为使得患者病情好转,反而持续加重。在患者第4次出院时,病历中明确记载患者双下肢肌力为1级,双上肢肌力3级,四肢肌无力症状未见改善。家属无耐将最初穿刺所得组织送至省级某医院再次进行病理会诊检查。结果另家属很震惊,省级某医院给出的意见是:肺组织呈慢性炎症,并可见少许挤压异型细胞,建议复查。
随后患者家属再次将病理切片送至北京某医院,病理会诊意见仍为少许肺炎组织,局灶较多淋巴细胞浸润,组织少。之后家属再次将病历切片送至某部队医院,意见仍是肺炎组织。
后家属将患者转至某医院进行治疗,患者入院时情况已经出现言语缓慢无力,构音障碍,查体欠合作。偶有饮水呛咳及吞咽困难,转头、耸肩无力。该医院为患者查PET-CT仍认为右肺中下叶结节、团块影,考虑慢性炎症。为患者查肌电图提示神经-肌肉接头突触前膜病变。经治疗患者出院时肌力情况较前稳定,经口进食水顺利,无明显呛咳表现。
患者家属通过华律网找到我一对一咨询,而后又发起付费咨询,当天下午就带上相关资料来律所签了约。因已经起诉了医院,急需要律师代理,我认为这个官司的赢面大,可以打。
二、我代表患者的起诉观点
我方认为某医院在穿刺肺组织病理切片只提示肺炎的情况下,盲目自信的认为患者罹患小细胞肺癌,并因此给患者进行大剂量化疗。治疗期间,医院曾多次为患者行胸部CT,在影像片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仍欺瞒家属对患者一次又一次的大剂量使用化疗药物,导致患者自身疾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三、鉴定
医院自然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对患者的诊治行为符合医学规范。于是患者依法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最终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是四肢瘫痪,就该损害后果认定患者的伤残等级符合四级伤残。
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如下过错,医院诊断患者患有小细胞肺癌诊断依据不足,医院在病理诊断不够确切的情况下为患者继续实施化疗不够审慎。实施化疗前病历中无相关讨论意见、PETCT检查医嘱以及是否再次行活检及外院会诊意见等。最终认定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诊疗过错,且损害后果与诊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争议焦点及诉讼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患方是否患有小细胞肺癌”,若患者罹患小细胞肺癌,则医院针对患者所谓的病情进行的一系列抗肿瘤治疗方案,就有存在的基础,化疗自然也就是符合诊疗规范。
本案中纵观患者的整个治疗经过,同一组病理切片,多家医院给出的会诊意见有所不同,被诉医院的病理会诊意见与其他几家更权威的医疗机构会诊意见不同。
翻阅外科学等相关临床医学书籍,肺癌是常见的恶性肿瘤,小细胞肺癌属于恶性程度高的一种,特点就是倍增速度快,恶性程度高,较早出现广泛转移,多数患者发现时已经出现明显转移病灶,且此种小细胞肺癌预后极差,即便是通过化疗生存期也不足1年。而患者病情与小细胞肺癌差距较大,自2018年年初发病,至今已经过去两年。
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中也明确写到,患者接受肺癌化疗治疗前必须有明确的病理诊断和分型,根据现有材料无法明确患者患有小细胞肺癌,且患者在停止化疗采取其他针对性治疗后,肌力较前有所恢复。既然医院无任何证据证明患者患有小细胞肺癌,实施化疗等一系列抗肿瘤治疗方案均是没有基础的。
制定的诉讼策略:诉求需要分两步列明,其一患者之所以产生大量医疗费主要是因为化疗,现有资料无法证实患有小细胞肺癌,所产生的医疗费自然应该退还;诊疗错误,自然会对患者自身疾病产生延误治疗的损害,所以其他的损失医院亦应当赔偿。
五、判决结果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诊疗过错,退还因错误化疗产生医药费51041.69元,并赔偿因错误化疗给患者造成的损失140124.14元,上诉费全部由医院承担。这里就有近20万的费用,对这样的病患家庭无疑是很好的克服目前困境的经济基础。而且还支持患者对后续护理费进行起诉,后续的护理费也有保障了的,对患者的康复大有裨益!
六、律师心得
1.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极强,而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医疗过错鉴定尤为重要,此类案件应交由专业医疗纠纷律师进行代理。只有由专业的律师进行诉讼,才会最大限度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常会有当事人提出“我直接自己去鉴定就行”,其实不然。医疗纠纷的律师专业性体现在方方面面。例如:如何写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如何写陈述意见等。本案中,律师是半路介入案件的,接受委托后发现当事人未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而该申请直接关系到后续护理费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待律师介入后虽多次与一审法官沟通希望补充此鉴定事项,法官一直以审理期限为由拒绝,直到二审才对后续护理费进行了支持。由此可见鉴定申请事项漏写会对诉讼产生很大障碍,所以应尽早找专业律师介入案件。
2.以突破“司法鉴定意见书”思维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为当事人维护了更大的权益。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并未认定应当退还患者医药费,只是认定被诉医院在缺少明确病理诊断和分型的前提下为患者实施化疗存在过错,律师正是抓住此点,结合其他权威医院均未认定患者罹患癌症的事实要求医院退还化疗费用,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3.“法定赔偿项目一个不能少”。本案中因为医院的过失,患者双下肢瘫痪,肌力严重受损。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后续护理费,患者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官在实际了解了患者病情后,最终支持了患者的后续护理费,并且之后按照实际发生,患者可以再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