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肖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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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明显异常指标提示感染情况,医院给患者办理出院不利于患者感染病情的观察和及时诊治,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发布者:马肖萌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4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郭XX,女,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

原告:王X,女,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

原告:王X,女,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马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河北XX律师。

原告郭XX、王X、王X与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王X、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马XX和王X、王X、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X、王X、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260503.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郭XX系王XX之妻,王X、王X系王XX之女。2019年1月3日,患者王XX因气短、憋闷前往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心脏瓣膜病。2019年1月17日,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为患者实施了二尖瓣置换术、主动脉瓣置换术、三尖瓣形成术、心脏表面临时起搏器置入术。患者于2019年1月25日出院,次日发现手术处部位有脓液溢出,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仅对患者进行简单换药处理。2019年1月27日早,患者手术部位出现大量脓液、同时出现昏迷、意识丧失等危及生命症状。同日下午患者经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介绍转至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患者于2019年1月31日出院。次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诸多过错,且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根据该意见书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我院认为王XX的死亡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我院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就相关情况具体答辩如下:

一、我院对王XX(死者)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符合临床医学规范,且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根据意见书第五条“分析说明”第1、2、3、4、5项并结合意见书第9页综述内容可知,我院对王XX心脏瓣膜病变诊断成立,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术前我院将手术并发症、风险等向家属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家属的书面认可,围术期针对I类手术的抗菌素药物预防性应用符合基本医学原则,术后未输血及拨出引流管时机未违反医学规范,上述情况均表明了我院在对王XX的诊疗过程当中诊断得当,术式规范、手术成功,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二、意见书中认为我院未能将王XX再次收治入院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明显不当。

首先,原告申请鉴定的事项均围绕着我院对死者王XX的诊疗行为展开。本案中,我院的具体诊疗行为系针对王XX病情的诊断及手术。根据意见书及上文所述,我院的诊疗行为规范得当,不存在瑕疵,出院时王XX的各项指征正常。至此,我院的诊疗行为已经全部进行完毕,我院与王XX的医疗服务合同亦已履行完毕。

其次,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结需要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收治患者,一方面需要医院同意接受,另一方面需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和申请。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出院后再次向我院申请住院且遭到了我院的拒绝,事实上我院也从未拒绝再次为王XX进行治疗,因患者及其家属自主选择医院亦或是其它原因耽误王XX治疗的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我院承担,因医院不享有强制患者入院的权利。

三、王XX死因并未被完全定性,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判定由我院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当。王XX在死亡后未能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验,具体的致死原因并不能完全定性,在损害结果及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能准确确定的前提下,不应认定王XX的死亡结果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过错推定的规定,本案不存在过错推定的法定适用情形,故在原告未能提交证据明确指向我院诊疗行为与王XX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不应判定由我院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在医疗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即王XX住院诊疗期间)我院已无瑕疵完成对王XX的诊疗义务,王XX因后续病程发展亦或是保养失当等原因所引发的死亡结果不应归咎于我院,故我院请法院充分考虑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日,患者王XX因气短、憋闷前往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入院诊断心脏瓣膜病。2019年1月17日,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为患者实施了二尖瓣置换术、主动脉瓣置换术、三尖瓣形成术、心脏表面临时起搏器置入术。患者于2019年1月25日出院,次日发现手术处部位有脓液溢出,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对患者进行换药处理。2019年1月27日早,患者手术部位出现大量脓液、同时出现昏迷、意识丧失等危及生命症状。同日下午患者经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介绍转至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患者于2019年1月31日出院,次日去世。郭XX、王X、王X请求被告赔偿三原告损失包括患者王XX的医药费75984.39、住院伙食补助2600元、护理费2845.53元、营养费1300元、交通费5000元、丧葬费35816.5元、死亡赔偿金307460元,合计431006.42元,按50%主张215503.21元;精神损失30000元、鉴定费15000元;以上共计260503.21元,

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被告为患者王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20年1月1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认为患者心脏瓣膜病变诊断成立,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术前医院将手术并发症、风险等向患方进行了告知。围术期针对工类手术的抗菌素药物预防性应用符合基本医学原则,术后未输血及拨除引流管时机未违反医学规范,但医院针对患者术后血常规示中性粒细胞百分比持续高于正常。特别是2019-01-25血常规示白细施、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均升高,该明显异常指标提示感染情况。医院给患者办理出院不利于患者感染病情的观察和及时诊治。后续医院病历记录反映出院当日患者因切口病情变化返回医院,但医院未能结合当日血常规复查特点,将患者再次收住院,及时应用抗菌素,以及完善分滋物病原学检查等、对患者感染病情的控制、术后具有不利影响。故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感染病情发展,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介于次要一同等因果关系范围。

原告郭XX、王X、王X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诉,本院以裁定准许。

王XX,男,汉族,身份证号130XXXX1933××××××××,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系王XX父亲。王XX于2020年3月13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承诺放弃关于王XX与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诉讼的全部利益并向本院申请依法撤回本案中王XX对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理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XX到被告处就医,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应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被告为患者王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鉴定书记载被告对患者王XX的心脏瓣膜病变诊断成立,具有手术治疗指征,术前医院将手术并发症、风险等向患方进行了告知。围术期针对I类手术的抗菌素药物预防性应用符合基本医学原则,术后未输血及拨除引流管时机未违反医学规范,但医院针对患者术后血常规示中性粒细胞百分比持续高于正常。特别是2019-01-25血常规示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均升高,该明显异常指标提示感染情况。医院给患者办理出院不利于患者感染病情的观察和及时诊治。后续医院病历记录反映出院当日患者因切口病情变化返回医院,但医院未能结合当日血常规复查特点,将患者再次收住院,及时应用抗菌素,以及完善分泌物病原学检查等、对患者感染病情的控制、术后具有不利影响。故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感染病情发展,最终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介于次要—同等因果关系范围。本院确认本案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作出鉴定结论效力。考虑到本案医患双方对治疗过程中的医疗措施的认知差异的情况,结合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记载,确定被告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为原告损失的50%。王XX去世,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5984.39元、护理费284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1300元、丧葬费35816.5元、死亡赔偿金307460元,提供了足够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0元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以上合计430006.42元。被告按50%的过错程度计算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15003.21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XX、王X、王X各项损失人民币245003.21元。

马肖萌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811023039,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华北煤炭医学院医学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