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他人合作,共同从境外进口蔬菜粉原材料,并对蔬菜粉原材料进行包装后贴牌销售,2022年9月,陈某从赵某某处购买包装好的蔬菜粉销售,在蔬菜粉正式进入市场流通之前,陈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蔬菜粉成分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蔬菜粉中含有西药止疼成分,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10月21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检察院提交手续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经详细查阅卷宗,辩护律师发现,在案证据中,证明赵某某销售果蔬粉含有西药成分的鉴定报告为案件发生前由陈某个人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案发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并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果蔬粉含有西药成分进行鉴定。除此之外,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赵某某销售的果蔬粉原材料是通过正规的海关报关报检程序进口,果蔬粉原材料已经经过海关检验检疫,此种情况下,认定赵某某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在确定辩护思路之后,辩护律师指导陈某某提供海关报关报检程序的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办案检察官,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检察官对辩护律师观点高度重视,认为认定赵某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期间,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于补充侦查时,侦查阶段扣押的果蔬粉已经被销毁,无法对果蔬粉是否含有西药成分进行鉴定,因此,案件补充侦查重新移送检察院后,仍旧缺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即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严重不足。2024年9月29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赵某某不予起诉。
办案总结:
近几年,食品药品安全受到广泛关注,食品药品类犯罪数量剧增,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总结了如下经验:
我们团队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总结了以下核心辩护点:
其一,有毒、有害成分鉴定问题,关于鉴定,应当注意所鉴定食品与所销售食品是否具有同一性问题,此外,应当注意鉴定标准是否合理、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其二,销售数额问题,即需要严格的证据闭环证明实际销售情况,如果某些批次的食品销售情况无法证实,则应当考虑从总的销售金额中扣除;
其三,当事人主观故意问题,一般来说,直接参与生产的人员对于食品存在问题具备明知,但对于不直接参与生产的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行为人是否明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成分就属于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