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窝藏罪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5日 4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W经人介绍认识GW向介绍人支付了介绍费,将G带回家中,欲与G共同生活,并阻止G离开。同年91日晚8时许,G之子C、女儿D和女婿T前往W家中寻找G时与W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厮打。期间,被告人W持单刃刀朝D右前臂、右大腿捅刺两刀,C右胸部、右前臂捅刺两刀,致C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致D受伤。经法医鉴定,C系被他人用单刃尖刀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D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W潜逃外地,公安机关于2002年将其列为网上逃犯。案发后,被告人BP从亲属和公安人员处得知W的犯罪事实,仍向W提供手机卡、手机等财物,帮助W继续逃匿。2021119日,侦查人员在东一出租房处将被告人W抓获;同年111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BP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BP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B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BW提供帮助是为与患病的W保持联系、及时救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自首,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P委托孙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接着提出主要辩护意见是,P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两次帮助行为均发生在W患病期间,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BP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P犯窝藏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BP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为二人虽然为逃匿的重刑犯提供了帮助,但主要是在W生病时给予必要救助,更多地体现了亲情关怀,二人在此期间提供手机、手机卡等行为属犯罪情节较轻,且系自首,故依法对其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B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P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