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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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在律师辩护下成功获得缓刑

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28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1、被告人2于2017年,在本经营计生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同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2在该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男青年“伟哥”2盒、“威哥王”2盒。后被查获,从该店缴获“RedcialisVIAGRA”、德国黑金刚”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一宗。2017年7月5日,被告人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男青年购买的“伟哥”、“威哥王”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德国黑金刚”等39种物品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涉案产品“RedcialisVIAGRA”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2委托孙律师做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1自首,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2坦白,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亦无不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1、被告人2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记账本3本,存案备查。

三、禁止被告人1、被告人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