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28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1、被告人2于2017年,在本经营计生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同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2在该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男青年“伟哥”2盒、“威哥王”2盒。后被查获,从该店缴获“RedcialisVIAGRA”、德国黑金刚”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一宗。2017年7月5日,被告人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男青年购买的“伟哥”、“威哥王”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德国黑金刚”等39种物品属于食品里添加药品。涉案产品“RedcialisVIAGRA”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2委托孙律师做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1、被告人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1自首,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2坦白,悔罪,系初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亦无不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1、被告人2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记账本3本,存案备查。
三、禁止被告人1、被告人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