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2023年7月2日在网上认识上有犯罪分子,上游犯罪份子欺骗马某某与其合作开网店赚钱,马某某信以为真,同意将自己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使用,2023年7月18日至8月6日期间,马某某使用自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分子转入资金,并协助上游犯罪分子将转入银行卡的资金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转移。2023年8月16日,被害人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诈骗资金,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马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阅卷,经过详细查阅卷宗后,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行为系受到上游犯罪分子蒙蔽实施的,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协助取现、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确定辩护思路后,辩护律师要求马某某根据指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在案证据,辩护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检察官收到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对辩护律师的意见高度重视,经上会分析,检察官认为在案证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案件遂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重新移送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再次查阅补充卷宗材料,认为根据新补充材料,仍旧不能认定马某某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进一步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经充分考虑律师意见,2024年4月3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认定马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马某某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近几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高发,大量当事人实际是受到上游犯罪份子蒙蔽才参与实施的犯罪,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一定要谨慎对待,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及时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力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