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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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辩护意见获得采纳,最终从轻处罚

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5日 10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C201786日晚,在租房处饮酒聚餐。23时许,该等离开时,在楼下因故与邻居MN夫妇发生争执继而持械相互殴打,ABC等人将MN殴打致伤,后被查获。

经鉴定:M面部皮肤裂创、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及腰椎横突(左2)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皮肤挫伤、双眼挫伤及左上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M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N外伤致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头皮挫伤、右眼挫伤及肢体软组织挫伤均构成轻微伤。N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ABC对以上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A系租住被害人楼上的房客,案发当天邀请被告人BC等五人到家喝酒。期间,被害人夫妇多次敲击水管、墙壁以示不满,并到楼下等候酒席结束后的被告人,进而引发打斗。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A亲属、被告人BC与被害人MN达成和解协议,由ABC共同赔偿30万元;MN书面请求对三名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ABC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ABC犯罪后留在犯罪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接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BC当庭认罪又能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ABC系自首、有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1220日起至2018919日止。)

被告人B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C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孙伟伟律师,联系电话:18306481889(微信同号)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