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辩护意见获得采纳,从轻处罚

发布者:孙伟伟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5日 10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酒后马路上,因故与驾驶福特轿车从办事处东门驶出的M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殴打M面部,致伤;用手捶打、从路边捡起铁卡子砸轿车玻璃。在M驾驶车辆驶至办事处院内时,被告人又追赶至此,向轿车投掷铁卡子、用脚踹车等,致轿车左前后门凹陷,前后挡风玻璃和左前门玻璃破损、前后机盖凹陷等,损失共价值人民币8603元。被告人后打电话主动报案。法医鉴定:M右眼下侧眼睑青紫、右侧上唇内侧粘膜破损,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M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委托孙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愿认罪;2、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3、该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所提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孙伟伟律师,致力于刑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等业务领域,担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6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