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作为承揽方,与乙公司签订 XX 系统采购、安装、调试承揽合同,由甲公司承接环保脱硝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总价款 158 万元,同时双方另行签署增补单增加项目价款。合同约定,在设备调试完成、稳定运行达标、第三方环保检测合格、验收资料经业主审核通过后,乙公司需要支付竣工调试款以及增补项目货款。
合同履行阶段,乙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与到货款。甲公司完成现场施工后,双方就工程用材、项目质量爆发重大争议。乙公司提出,项目实际用材和双方前期沟通的技术要求不一致,设备存在质量隐患,拒绝支付后续尾款。甲公司认为设备已经调试完工,烟气指标调试合格,多次向对方催要剩余款项,协商无果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竣工调试款、增补协议货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起反诉,后续又主动撤回反诉。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洽谈阶段的技术要求文件是否属于合同附件;项目实际用材是否符合约定,进而判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二、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之后,上海薛捷律师作为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展全案证据梳理工作。
1.证据固定整理:薛捷律师全面梳理采购调试合同、增补单、增值税发票、催款函、验收确认单据、现场设备照片、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 “设备调试完成、排放指标达标、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构建我方证据链,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承揽施工义务。
2.庭审事实抗辩:庭审中,被告提交洽谈阶段的技术要求文件,主张该文件属于合同附件,原告用材不符合技术规范。面对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海薛捷律师当庭提出抗辩意见:案涉正式书面合同文本,并未将该份技术要求列为合同附件;烟气管道属于代购部分,管道材质选择有特殊工况背景,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已经对前期技术要求内容作出变更;同时烟气经过换热器降温,选用现有碳钢材料完全可以满足项目工况使用条件。
3.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回应:针对被告提出管道变形、材料耐温不足、自行产生整改损失等抗辩,薛捷律师对被告提交的整改通知单、公证书、整改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逐一质证,指出部分整改费用真实性存疑、很多整改内容与原告施工范围无关,不应当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过程中,对方提交微信记录证实原告在签约洽谈阶段已经收到该份技术要求。法院结合全部证据,认定该技术要求应当属于合同附件,原告实际施工用材与附件技术标准存在出入,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正式合同文本没有把技术要求直接列为附件,但现有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在签约阶段已经接收该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具备合同附件效力。 承揽方实际施工用材,未按照技术要求选用对应不锈钢材料,现有材料难以适配项目高温工况,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暂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的前提是调试稳定运行、第三方环保检测合格、验收资料经过业主审核。因工程用材争议,无法完成第三方检测以及业主审核,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四、律师观点
上海薛捷律师结合本次案件,针对承揽类商事案件提炼出实务新颖观点,给工程、环保设备类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1.签约洽谈往来文件,极易被认定为合同附件,企业不可忽视前期沟通资料效力。很多企业认为,只有正式合同文本盖章列明的附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本案提示,签约谈判过程中双方已经接收、实际磋商使用的技术文件、图纸、技术要求,即便没有在正式合同盖章页后直接粘贴,发生纠纷时,法院也有可能结合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认定其属于合同附件,对合同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签约时,要么把全部技术文件正式盖章列为附件;要么书面明确排除部分洽谈文件效力,避免前后文本发生冲突。
2.承揽合同付款条件,一定要区分 “完工” 和 “验收合格” 两个概念。很多承揽企业存在误区:认为自己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就有权索要全部尾款。但商事承揽合同大量设置 “第三方检测合格、业主审核通过” 等后置付款条件。仅仅完成现场施工不等于付款条件成就,如果承揽成果本身存在不符合技术约定情形,即便设备已经通电调试,也无法触发付款义务。
3.材质、工艺变更务必落实书面确认,口头变更风险极高。项目实际施工中经常发生材料、工艺调整。如果需要变更前期技术标准,仅仅口头沟通、微信简单沟通远远不够,承揽企业务必签署书面变更单,明确修改内容、取消原技术条款,留存双方盖章确认凭证,否则发生诉讼,口头变更很难被法院采信。
4.发生质量争议,不要只纠结设备是否能临时运行,要对照全套合同(含附件)技术标准去核对工作成果。项目临时可以运行,不等于承揽成果符合全部合同技术标准,定作人有权依据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提出质量抗辩,以此拒绝支付对应进度款。
薛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