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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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环保设备项目尾款主张失败,合同附件效力成为案件核心

发布者:薛捷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31日 89人看过 举报

2026-08-3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作为承揽方,与乙公司签订 XX 系统采购、安装、调试承揽合同,由甲公司承接环保脱硝工程项目,合同约定总价款 158 万元,同时双方另行签署增补单增加项目价款。合同约定,在设备调试完成、稳定运行达标、第三方环保检测合格、验收资料经业主审核通过后,乙公司需要支付竣工调试款以及增补项目货款。

合同履行阶段,乙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与到货款。甲公司完成现场施工后,双方就工程用材、项目质量爆发重大争议。乙公司提出,项目实际用材和双方前期沟通的技术要求不一致,设备存在质量隐患,拒绝支付后续尾款。甲公司认为设备已经调试完工,烟气指标调试合格,多次向对方催要剩余款项,协商无果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竣工调试款、增补协议货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起反诉,后续又主动撤回反诉。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洽谈阶段的技术要求文件是否属于合同附件;项目实际用材是否符合约定,进而判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二、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之后,上海薛捷律师作为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开展全案证据梳理工作。

1.证据固定整理:薛捷律师全面梳理采购调试合同、增补单、增值税发票、催款函、验收确认单据、现场设备照片、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 “设备调试完成、排放指标达标、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构建我方证据链,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承揽施工义务。

2.庭审事实抗辩:庭审中,被告提交洽谈阶段的技术要求文件,主张该文件属于合同附件,原告用材不符合技术规范。面对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海薛捷律师当庭提出抗辩意见:案涉正式书面合同文本,并未将该份技术要求列为合同附件;烟气管道属于代购部分,管道材质选择有特殊工况背景,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已经对前期技术要求内容作出变更;同时烟气经过换热器降温,选用现有碳钢材料完全可以满足项目工况使用条件。

3.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回应:针对被告提出管道变形、材料耐温不足、自行产生整改损失等抗辩,薛捷律师对被告提交的整改通知单、公证书、整改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逐一质证,指出部分整改费用真实性存疑、很多整改内容与原告施工范围无关,不应当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过程中,对方提交微信记录证实原告在签约洽谈阶段已经收到该份技术要求。法院结合全部证据,认定该技术要求应当属于合同附件,原告实际施工用材与附件技术标准存在出入,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正式合同文本没有把技术要求直接列为附件,但现有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在签约阶段已经接收该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具备合同附件效力。 承揽方实际施工用材,未按照技术要求选用对应不锈钢材料,现有材料难以适配项目高温工况,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暂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的前提是调试稳定运行、第三方环保检测合格、验收资料经过业主审核。因工程用材争议,无法完成第三方检测以及业主审核,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四、律师观点

上海薛捷律师结合本次案件,针对承揽类商事案件提炼出实务新颖观点,给工程、环保设备类企业提供实务参考:

1.签约洽谈往来文件,极易被认定为合同附件,企业不可忽视前期沟通资料效力。很多企业认为,只有正式合同文本盖章列明的附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本案提示,签约谈判过程中双方已经接收、实际磋商使用的技术文件、图纸、技术要求,即便没有在正式合同盖章页后直接粘贴,发生纠纷时,法院也有可能结合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认定其属于合同附件,对合同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签约时,要么把全部技术文件正式盖章列为附件;要么书面明确排除部分洽谈文件效力,避免前后文本发生冲突。

2.承揽合同付款条件,一定要区分 “完工” 和 “验收合格” 两个概念。很多承揽企业存在误区:认为自己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就有权索要全部尾款。但商事承揽合同大量设置 “第三方检测合格、业主审核通过” 等后置付款条件。仅仅完成现场施工不等于付款条件成就,如果承揽成果本身存在不符合技术约定情形,即便设备已经通电调试,也无法触发付款义务。

3.材质、工艺变更务必落实书面确认,口头变更风险极高。项目实际施工中经常发生材料、工艺调整。如果需要变更前期技术标准,仅仅口头沟通、微信简单沟通远远不够,承揽企业务必签署书面变更单,明确修改内容、取消原技术条款,留存双方盖章确认凭证,否则发生诉讼,口头变更很难被法院采信。

4.发生质量争议,不要只纠结设备是否能临时运行,要对照全套合同(含附件)技术标准去核对工作成果。项目临时可以运行,不等于承揽成果符合全部合同技术标准,定作人有权依据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提出质量抗辩,以此拒绝支付对应进度款。

薛捷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主要律师业务范围:一、企业的应收款管理和催收实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企业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伙联营、股权纠纷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1310120********91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伙联营、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