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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介绍卖淫罪案件

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24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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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


辩护人王留祥、张**,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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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刑诉(2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23年2月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袁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吕**(实习律师)、被告人牛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留祥、张**、被告人牛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喻**、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严**、刘**(实习律师)、被告人牛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张*、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指定辩护人白**、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0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利用“茶馆”、“陌陌”等APP添加女性微信,逐步将李某张三赵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发展成为卖淫女,利用其发展的代聊牛某1牛某牛某2、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或冒充女性身份和嫖客进行性服务聊天,被告人张三宋某认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张三也多次在网上寻找嫖客进行代聊。被告人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和刘某某将代聊成功的嫖客信息推送给被告人宋某,由宋某指派卖淫女为嫖客进行性服务,嫖客向宋某支付嫖资后,宋某将嫖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卖淫女,将嫖资的百分之四十分别发放给各自聊单成功的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刘某某等人,宋某提成嫖资的百分之十。经河南华颖司法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宋某介绍卖淫收入23万余元,获利11万余元;被告人牛某获利27639元;被告人牛某1获利4830元;被告人张三获利2840元。

2、2021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王某认识了宋某李某明知宋某有介绍他人卖淫违法行为,仍向其介绍卖淫女赵念荣、张某某李某某,获利1500元,2022年3月收到宋某介绍卖淫转账一笔,获利600元。被告人王某明知宋某有介绍他人卖淫违法行为,多次帮助宋某接送卖淫女,由宋某或卖淫女向其支付车费,共计获利为17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宋某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王某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牛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牛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牛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对被告人牛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被告人牛某2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

被告人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牛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牛某不应认定为主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认定其犯罪数额时其中有张三让其用于买香烟的2246元及两笔各200元正常的资金往来应扣除,另外其付给牛某22080元应从获利款中扣除,被告人宋某向其转账2000、3000的整数款系牛某宋某的借款,宋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也应从中扣除;被告人牛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违法人员(卖淫女、嫖客),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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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认真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宋某利用“茶馆”、“陌陌”等APP添加女性微信,逐步将李某张三赵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发展成为卖淫女,利用其发展的代聊牛某1牛某牛某2、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或冒充女性身份和嫖客进行性服务聊天,被告人张三宋某认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张三也多次在网上寻找嫖客进行代聊。被告人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和刘某某将代聊成功的嫖客信息推送给被告人宋某,由宋某指派卖淫女为嫖客进行性服务,嫖客向宋某支付嫖资后,宋某将嫖资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卖淫女,将嫖资的百分之四十分别发放给各自聊单成功的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刘某某等人,宋某提成嫖资的百分之十。经河南华颖司法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宋某介绍卖淫收入23万余元,获利110000余元;被告人牛某获利23390元;被告人牛某1获利4830元;被告人张三获利2840元,被告人牛某2获利2000元。

2、2021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王某认识了宋某李某明知宋某有介绍他人卖淫违法行为,仍向其介绍卖淫女赵念荣、张某某李某某,获利1500元,2022年3月收到宋某介绍卖淫转账一笔,获利600元。被告人王某明知宋某有介绍他人卖淫违法行为,多次帮助宋某接送卖淫女,由宋某或卖淫女向其支付车费,共计获利为174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王某主动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以上事实,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贾振亚、王海鸥、王云龙、张某某李某某、王梦杰的证言,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受案登记表、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四份及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八份及刑事判决书二份、收缴物品清单一份、罚没收据四张、被告人牛某******张三****宋某*********李某*****、刘某某***2000-1-1-1、牛某2*****微信之间转账流水、李某某给被告人王某5次车费记录、李某某宋某转账记录、被告人牛某1提供的利用微信聊天招嫖信息、被告人牛某某某”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和小西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及宋某牛某牛某2、刘某某牛某1张三李某王某等人微信号、刘某某、王**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五份、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对卷宗扣押手机进行勘查)、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鉴定结论河南华颖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二份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宋某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牛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三向其支付购烟款2249元以及其向被告人牛某2支付2000元应予从其获利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因该事实与被告人张三牛某2供述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因无相应的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宋某在整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王某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牛某牛某1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牛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牛某1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牛某牛某1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牛某张三牛某2李某王某无犯罪前科,被告人李某王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结


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各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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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牛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五日,即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则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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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涉案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10000元(其中被告人牛某违法所得23390元;被告人牛某1违法所得4830元;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2840元,被告人牛某2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2100元、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1740元,余款由被告人宋某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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