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2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祥,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xxxxx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xxxxxxx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河南省xxxxxxx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张某工伤待遇赔偿款 220000 元,其中 110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12日前支付给张某;下余 110000 元,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
每月 1 日给付 10000 元,直至支付完毕;如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双方均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因此事别无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河南省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河南省xxxxxxx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审 判 员 刘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书 记 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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