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朱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朱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18时40分许,姚XX驾驶豫PXXX7小型客车,乘车人有姚X、张X1真、苑XX、姚XX,沿武盛大道动车第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流沙河桥北XX时,与骑绿佳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张X2发生碰撞,造成张X2受伤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认定,姚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姚XX在案发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20”,积极参与施救,后又拨打“110”报警,2019年4月2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姚XX没有前科、豫PXXX7车辆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单、被害人张X2人口信息、姚XX酒精含量告知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两份、家属意见书、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尸体处理通知书一份、鉴定委托书、鉴定通知书两份、警情信息、周口市120急救中心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证、王XX、张XX、张XX、吴XX户籍证明、张X1真、姚X、苑XX身份证复印件、文昌办事处郭埠口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河南XX公司、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河南XX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姚X、王X、张X1真、苑XX的证言;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供姚XX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一盘;到案经过一份;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电话并积极施救,拨打“110”报警,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姚XX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张X2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