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民申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生,住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生,住川汇区, 再审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民终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A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水沟是曲高峰开挖的,A为了行使自力救济权利加深了排水沟,且该排水沟在A的宅基地内,XX无充分证据证明曲二峰实施了侵权行为,综上A不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义务,应当将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A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C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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