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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凯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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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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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物业判决书

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6日 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法院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HS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公司”)

被告:上海ZFH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FHY公司”)

二、原告HS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1. 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HS某商务花园前期物业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托管协议》”)已解除。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和理由

合同签订:2008122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托管协议》,约定原告将HS某商务花园的物业委托给被告管理。

被告违约:被告擅自引入第三方使用物业房屋,管理缺失导致物业电力设施被盗,对非法搭建、破坏绿化等行为不予管理。

资质问题:被告的物业管理资质只能管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而涉案物业面积超过此限制。

通知解除:原告多次函告被告要求解除协议,并于2016414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达成解除协议:双方于2016617日达成解除《前期物业托管协议》的《协议书》。

后续争议:被告后续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及承租人支付物业费,原告认为协议已解除,被告无权提起此诉讼。

三、被告ZFHY公司的辩称

原告无权解除:原告只是园区小业主之一,无权签订解除协议。

协议无效:解除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应属无效。

其他判决:园区所涉其他物业合同判决书均认定原告应缴纳物业费。

合法管理:被告一直是园区的合法管理者,未同意解除协议。

四、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合同签订:HS公司与ZFHY公司及案外人上海ZF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托管协议》。

合同履行:ZFHY公司向HS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案外人未参与管理并放弃权利。

解除协议过程:

2016125日,ZFHY公司发函不接受单方解除协议。

2016617日,高某某代表ZFHY公司与沈某代表HS公司签署《协议书》,但无双方公司盖章。

20167月,ZFHY公司发函要求HS公司恢复管理并停止干扰。

后续诉讼:ZFHY公司起诉要求HS公司及承租人支付物业费。

园区管理现状:HS某商务花园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HS公司已出售房屋的产权人与ZFHY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院判决

协议效力:高某某无签署解除协议的授权,《协议书》对ZFHY公司不发生效力。

单方解除权:HS公司作为小业主,无权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诉讼请求驳回:驳回HS公司要求确认《前期物业托管协议》已解除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沈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