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6日 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法院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HS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公司”)
被告:上海ZFH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FHY公司”)
二、原告HS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1. 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HS某商务花园前期物业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托管协议》”)已解除。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和理由
合同签订:2008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托管协议》,约定原告将HS某商务花园的物业委托给被告管理。
被告违约:被告擅自引入第三方使用物业房屋,管理缺失导致物业电力设施被盗,对非法搭建、破坏绿化等行为不予管理。
资质问题:被告的物业管理资质只能管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而涉案物业面积超过此限制。
通知解除:原告多次函告被告要求解除协议,并于2016年4月14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达成解除协议:双方于2016年6月17日达成解除《前期物业托管协议》的《协议书》。
后续争议:被告后续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及承租人支付物业费,原告认为协议已解除,被告无权提起此诉讼。
三、被告ZFHY公司的辩称
原告无权解除:原告只是园区小业主之一,无权签订解除协议。
协议无效:解除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应属无效。
其他判决:园区所涉其他物业合同判决书均认定原告应缴纳物业费。
合法管理:被告一直是园区的合法管理者,未同意解除协议。
四、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合同签订:HS公司与ZFHY公司及案外人上海ZF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托管协议》。
合同履行:ZFHY公司向HS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案外人未参与管理并放弃权利。
解除协议过程:
2016年1月25日,ZFHY公司发函不接受单方解除协议。
2016年6月17日,高某某代表ZFHY公司与沈某代表HS公司签署《协议书》,但无双方公司盖章。
2016年7月,ZFHY公司发函要求HS公司恢复管理并停止干扰。
后续诉讼:ZFHY公司起诉要求HS公司及承租人支付物业费。
园区管理现状:HS某商务花园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HS公司已出售房屋的产权人与ZFHY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院判决
协议效力:高某某无签署解除协议的授权,《协议书》对ZFHY公司不发生效力。
单方解除权:HS公司作为小业主,无权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诉讼请求驳回:驳回HS公司要求确认《前期物业托管协议》已解除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