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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凯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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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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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某犯故意诈骗罪的判决

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6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二、一审案情概述

1. 被告人信息

姓名:张某某

职业: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上海B物资经营部实际控制人

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XXX

涉嫌罪名:诈骗罪(后一审法院认定为无罪)

羁押情况: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2. 指控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0年4月,张某某控制的A公司与绿X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向绿X公司承建的SS工地提供钢材。

款项支付争议:合同履行期间,绿X公司及实际承包人朱某某通过多种方式支付钢材款共计5779.26余万元。张某某声称未足额收到钢材款。

对账单与诉讼:2015年5月,张某某强迫朱某某签署虚假对账单,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绿X公司支付拖欠钢材款及利息。

3. 辩护意见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辩护意见:

记账单和支票申请领用单存在伪造可能。

张某某朱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款项可能系个人借款。

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强迫朱某某签署对账单。

绿X公司在民事审判中自认仍欠钢材款,指控违背基本商业规则。

4. 一审审判结果

判决结果:张某某无罪

理由: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某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二审案情概述

1. 上诉理由

抗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无罪判决提出抗诉。

2. 二审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抗诉撤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3. 二审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4. 二审裁判理由

裁定理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5. 二审审判结果

裁定结果:

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


沈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