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6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二、一审案情概述
1. 被告人信息
姓名:张某某
职业: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上海B物资经营部实际控制人
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XXX室
涉嫌罪名:诈骗罪(后一审法院认定为无罪)
羁押情况: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2. 指控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0年4月,张某某控制的A公司与绿X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向绿X公司承建的SS工地提供钢材。
款项支付争议:合同履行期间,绿X公司及实际承包人朱某某通过多种方式支付钢材款共计5779.26余万元。张某某声称未足额收到钢材款。
对账单与诉讼:2015年5月,张某某强迫朱某某签署虚假对账单,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绿X公司支付拖欠钢材款及利息。
3. 辩护意见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辩护意见:
记账单和支票申请领用单存在伪造可能。
张某某与朱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款项可能系个人借款。
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强迫朱某某签署对账单。
绿X公司在民事审判中自认仍欠钢材款,指控违背基本商业规则。
4. 一审审判结果
判决结果:张某某无罪
理由: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某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三、二审案情概述
1. 上诉理由
抗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无罪判决提出抗诉。
2. 二审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抗诉撤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3. 二审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4. 二审裁判理由
裁定理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5. 二审审判结果
裁定结果:
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