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律师:沈凯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定刑幅度内大幅减轻处罚)
一、案件基本概况
当事人系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进口境外设备过程中,与实际负责人共同决策,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
经核定,涉案公司及当事人偷逃应缴税额达 1100 万余元,依法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主犯,面临重刑羁押风险,辩护人介入后全力开展减轻处罚辩护。
二、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涉案税额超千万元,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法定量刑起点高;
主犯身份无从轻基础:当事人参与决策、指挥实施低报报关行为,被依法认定为主犯;
单位犯罪责任重大: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对单位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辩护思路与核心工作
全力认定自首,锁定法定减轻情节
当事人在海关缉私部门上门调查时,主动配合调查、提供全部涉案单证、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本案实现大幅轻判的核心突破口。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陪同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夯实从轻处理依据。
推动单位全额补缴罚金
积极协调涉案公司,全额缴纳罚金 1109 万元,足额弥补国家税收损失,最大限度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为法院减轻处罚提供重要酌定依据。
客观界定主犯内部作用
庭审中明确当事人虽为主犯,但主要负责确定低报价格、指挥制作单证,相较于公司实际负责人,作用相对次要、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考量。
四、法院审理与辩护意见采纳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辩护核心意见,依法认定:
涉案单位及当事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当事人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单位全额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
最终突破法定刑限制,对当事人大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超千万税额仍获大幅减轻
偷逃税款超 1100 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经辩护降至三年六个月,减轻效果极为显著,是特大走私案件轻判的典型范本。
主犯 + 单位犯罪的有效辩护
在主犯、单位犯罪双重不利条件下,以自首为核心,结合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罚金,实现法定减轻处罚。
走私犯罪辩护关键路径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等经济犯罪实现减轻处罚、突破法定重刑的最核心、最有效情节。
沈凯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