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7日 1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原系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服务部副总经理,户籍地为本市松江区。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情概述
时间范围:2008年至2020年
犯罪事实:在担任某股份公司及其地服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期间,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车辆采购、维修等业务方面为相关业务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下述单位业务负责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
为上海A 叉车销售有限公司(A 公司)承接某股份公司的牵引车采购、维保业务提供帮助,收受现金人民币37万元、2,000欧元及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服装1套。
为上海B汽车维修有限公司(B公司)承接某股份公司地服部车辆维修、改装等业务提供帮助,收受现金人民币26万元。
为C航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C公司)承接升降平台车等车辆采购业务提供帮助,收受现金人民币9,000元、4,500欧元、600加拿大元、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服装2套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消费卡。
三、调查与处理
留置调查:2024年5月27日,林某某在某股份公司办公地点被调查人员带至上海市长宁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长宁区监察委已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退缴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林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1,000元。
四、证据情况
本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某股份公司相关文件及合同、出入境信息、消费记录、转账记录、汇率数据、上海市长宁区监察委员会案发经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等,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五、判决结果
定罪: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量刑: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款引用
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同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及罚金的判处标准。
七、执行与后续
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