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6日 1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主要被告人:A(主犯)、B(从犯)。
犯罪事实:
1.A的行为:
o开发“1”游戏引擎及“2”程序。
o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下载《X游戏》游戏相关素材。
o利用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搭建运营《Y游戏》游戏私服,并收取用户充值钱款。
o通过网络招揽,以付费教学的方式,将相关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授权给B等七十余人使用,帮助他们搭建运营侵权游戏私服,并约定对游戏用户充值钱款进行分成。
2.B的行为:
o采用A提供的方式搭建运营《Z游戏》游戏私服。
o招揽用户充值并与A分成。
鉴定与审计结果:
·经鉴定,《Y游戏》及《Z游戏》游戏与《X游戏》游戏在相关地图名称、游戏路径、怪物形象上均相同,关键游戏场景截图完全重叠。
·经审计,A的非法经营额为200万元,违法所得为100万元;B的非法经营额为27万元,违法所得为19万元。
法律程序与判决:
·判决结果:
oA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oB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o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辩护意见与法院认定:
·A的辩护人提出其自行编写源代码和游戏引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对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进一步从宽处理。但法院未采纳该意见。
·B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建议进一步从宽处罚或免除处罚。但法院认定B的行为不符合立功规定,未采纳该意见。不过,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B的自首情节和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的表现。
综上所述,该案件涉及两名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