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2 0 1 9年3月2 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 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 3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 01 9年9月1 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及辩护人沈凯捷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
1、即2019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詹某经事先联系,在上海市淮海中路、黄陂路附近以人民币1,2 0 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可卡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某某(美利竖合众国国籍)。
2、2 01 9年2月2 6日晚上,被告人詹某经事先联系,在上海市巨鹿路1 58酒吧附近,在出租车上以人民币1,2 0 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可卡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某某。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某某、江某、XXX、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并经上述证人签字确认的微信个人信息及转账记录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详细信息、被告人詹姆斯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居留许可、出入境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工作情况、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侦破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詹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詹某辩解认为,他有记忆问题,在检察官提审他时,他已经在尽力回想自己之前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詹某是从犯,没有从中牟利,当庭能作如实供逑,且能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人及其辨认笔录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詹某直接实施指控的贩毒行为;且相关微信账单、从被告人詹姆斯处扣押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及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均证实贩毒所得归被告人詹某所有。故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詹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驱逐出境。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七百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