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17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1 年 6 月 8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1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冯某(另案处理) 先后注册成立A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组织C公司等关联公司业务团队采用随机拨打电话、举办酒会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 5%-30%不等的年化收益率,向不特定公众销售A公司发行的影视收益权转让、股权转让、私募基金、企业债等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7 年至 2021 年 6 月,被告人杨某先后担任A公司业务员,A公司第一分公司、B公司业务员、副总经理,C公司总经理期间,明知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未经批准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仍负责销售理财产品和协助C公司实际负责人鞠某(另案处理)全面管理该公司销售业务。经审计,根据A公司业务数据,2017 年 9 月至案发,剔除产品名标注为“24% 员工理财协议书”“2020 内部理财计划 24 版”“C 端”影视产品的项目后,被告人杨某本人及下属团队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 亿余元,涉及投资人 515 人,已兑付本息 2,200 万余元,未兑付 8,300 万余元,涉及投资人 415 人。被告人杨某工资提成合计 176.70 万余元。
另查明,2021 年 1 月至 6 月间,被告人杨某担任C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冯某等人指使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尚来拍卖”网络平台,伙同鞠某、冯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严某(另案处理)等业务员,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线上拍卖字画的名义,将每次转拍均可获先前价格 3%的收益为诱饵,促使拍卖参与者高频购入和转拍字画而形成资金池,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杨某参与“尚来艺阁”中实名客户且以实名付款的有 83 人,付款金额 5,214,200元(含被告人杨某本人及丈夫冯某投入金额共计 320,850 元)。另经审计,被告人杨某负责的“尚来艺阁”实名客户中扣减A公司人员 48 人后,实名客户且以实名付款的有 48 人,付款金额1,936,390 元。
2021 年 6 月 7 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 10 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集资参与人费某、郑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冯某、严某等人的证言,相关《电影收益权委托采购协议书》《员工理财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资产管理计划合伙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上海立信佳诚东审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审计鉴定意见书,微 信聊天页面照片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 杨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当庭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能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同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