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10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021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 保候审,2022年5月9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 保候审。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 间,被告人杨某先后至本市淮海中路999号Apple零售店(环贸店)、本市漕宝路3366号Apple零售店(七宝店)、本市淮海中路282号Apple零售店(香港广场店)、本市南京东路300号 Apple零售店(南京东路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屡屡从配 件墙上窃取各类苹果牌商品。嗣后,被告人杨某通过“闲鱼网” 平台将所窃赃物予以销赃,现分述如下:
2020年12月初,被告人杨某至本市Apple零售店(环贸店) 内,窃得苹果牌MagSafe双项充电器1个(价值人民币1,049元)。
2021年1月上旬,被告人杨某先后至本市Apple零售店(七 宝店、香港广场店、环贸店)内,分别窃得苹果牌AirPodsPro牛年限定版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1,999元)、苹果牌AirPodsPro 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1,999元)、苹果牌ApplePencil-代笔1 支(价值人民币722元)。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先后至本市Apple零售店(南 京东路店、七宝店)内,分别窃得苹果牌MagSafe双项充电器1 个(价值人民币1,049元)、苹果牌AirPodsPro耳机1副(价值 人民币1,999元)。
2021年1月中下旬,被告人杨某先后至本市Apple零售店 (环贸店、南京东路店)内,分别窃得苹果牌MagSafe双项充电 器1个(价值人民币1,049元)、苹果牌手机保护壳1个(价值 人民币278元)。
2021年2月中旬,被告人杨某先后至本市Apple零售店(环 贸店、七宝店)内,分别窃得苹果牌ApplePencil二代笔各1支 (共计价值人民币1,938元)。
2021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先后至本市Apple零售店(七 宝店、环贸店)内,分别窃得苹果牌MagSafe双项充电器2个(共 计价值人民币2,098元)、苹果牌MagSafe双项充电器1个(价 值人民币1,049元)。
2021年5月12日,本市Apple零售店(南京东路店)员工发 现该店内苹果牌MagSafe双项充电器被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 安人员经侦查后至本市虹桥路3号港汇恒隆广场2座3506室内将 被告人杨某抓获。到案后,杨某对该节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又主动交代了其他盗窃作案事实。2022年8月2日,被告人杨学 通赔偿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2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 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 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 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 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违法所得已退赔被害单位并且预缴罚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 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