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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凯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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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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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获得缓刑

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5日 2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51 0月至20172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党叶某缪某(另案处理)等货主牟取非法利益,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许某等人将其自行采购自境外的废布、废塑料进口入境。许某在明知章某某党叶某等人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非法借用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等《许可证》,为上述人员非法代理进口,并委托被告单位C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被告单位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邓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许某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许某向海关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涉案废物。

    2 0 1 71 21 3日、2 01 837日,被告人许某章某被侦查机关抓获,20171213日被告人邓某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同月15日被告人鲁某金某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同月1 8日被告人叶某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2 01 866日被告人某党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本人及单位的上述犯罪事实。2 01 882 3日,被告人许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李某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

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诉讼代表人以及被告人许某、幸华表、某党叶某鲁某金某邓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鲁某的辩护人认为,鲁某末参与B公司走私废物2000余吨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章某某党叶某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单位C公司及被告人许某邓某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  

三、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及被告人鲁某金某走私废物的犯罪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以及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等事实。

    2、相关海关提供的报关资料及附件、相关持证单位的《许可证》、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走私废物案件汇总表》等书证,另案处理人员缪某张某、陈永忠、徐海龙、黄超筹人的供述,证人支国忠、罗细珠的证言,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及润越公司与被告人许某章某某党叶某鲁某金某走私进口废布、废塑料以及委托被告单位C公司、被告人邓某代理报关等事实。

    3、侦查机关的《银行明细汇总表》及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润越公司《付汇明细》《财务记账明细》等书证,证人王利娟的证言,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各被告人的资金往来及涉案废物的费用支付等事实。

    4、侦查机关的《工作记录》、苍南县环保局、平阳县环保局的《环评报告审查意见》、温州市兄达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废布入库记录》等书证,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章某某党叶某作为国内实际货主,非法进口涉案废物后在国内销售获利,以及被告人许某负责国内运输等事实。

    5、相关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苍南县公安局龙岗分局的《拘留证》《抓获经过》等书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及被告人鲁某金某叶某分别因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刑罚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许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事实。

    6、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相关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营业执照、被告人许某等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书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以及被告单位A公司、怛佑公司、C公司的基本情况等。

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查证属实,各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各方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许某是否系从犯的问题。

(二)关于许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三)关于章某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四)关于鲁某是否参与B公司走私废物的犯罪。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鲁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提议并参与将B公司((许可证》借给另案处理人员张某用于走私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将B公司《许可证》借给被告人许某用于走私的证据不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章某某党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未经许可,逃避海关监管,采取非法借用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等《许可证》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分别达2654余吨、2442余吨、168 3余吨、298余吨,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鲁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被告单位B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被告人金某作为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邓某作为被告单位佳涵公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他人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实施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其中,A公司鲁某帮助非法进口涉案废物分别达453余吨和602余吨,B公司金某帮助非法进口涉案废物达24 54余吨,C公司邓某帮助非法进口涉案废物2654余吨,均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被告人许某章某某党叶某鲁某金某邓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在明知章某等人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包干费”的方式接受其委托,通过借用B公司A公司的《许可证》代理进口废布,并委托C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承上启下,起主要、核心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党叶某联系外商,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许某等人采取非法借用《许可证》的方式代理进口废布,但考虑到其未直接参与报关进口的走私犯罪核心环节,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在明知他人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提供《许可证》或申报进口服务,为走私犯罪提供方便,起辅助作用,A公司B公司C公司鲁某金某邓某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章华袁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党叶某,以及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鲁某金某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三被告单位和五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金某叶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在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分别向法院预缴了全部或部分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C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许某章某某党叶某鲁某金某邓某减轻处罚,并考虑到章某某党叶某鲁某金某邓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该六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据此,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B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单位C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许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章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某党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七、被告人叶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刑初第2 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叶某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决定扰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鲁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撤销本院( 2017)03刑初第1 1 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鲁某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金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撤销本院(2017)沪.03刑初第1 1 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金某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十、被告人邓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十一、扣押在案的走私废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沈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沈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公司股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