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5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2012年1 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 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羽慧,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建华,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仇某,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 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高羽慧,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周建华,被告人仇某及其辩护人沈凯捷、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利用被害人黄某急于借款的心理,采取签订虚高借条并制造虚假银行转账记录等手段,在黄某实际到手仅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情况下,欺骗其写下330万元的借条,并带领黄某至银行制造330万元的虚假流水。2016年3月10日,黄某还款330万元。
2. 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樊某利用被害人黄某急于借款的心理,采取签订虚高借条的方式,在黄某实际到手仅75万元的情况下,欺骗其写下180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间,黄某归还20万元。20 17年10月,被告人樊某持180万元借条向黄某及其家人索要240万元未果。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交代不诚。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痕迹,虚增借款金频,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在第二节犯罪事实中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樊某对指控基本无异议,提出第二节未遂部分其仅仅索要100万元而非240万元,表达可免除被害人的55万元债务以表达悔意,愿意认罪。
樊某辩护人认为樊没有参与走流水活动,且是在被害人写好330万借条之后才知道是330万,参与程度不深,仅仅是提供资金帮助,应认定为从犯,且不排除未遂部分仅索要100万元的可能,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基本无异议,提出仅仅是中间人,参与程度浅,仅获利20万元,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崔某辩护人认为崔子女年幼,系初犯,参与程度不深,所起作用较小,实际仅获利20万元,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仇某对指控基本无异议,提出仅仅是走了流水,且系接妻子电话主动到案,是自首,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口
仇某辩护人认为仇仅是提供了走流水帮助,仇支付的30万元也是给崔的借款而非出资,仇没有从中分红,相对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另外仇是在明知公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接电话后到案,应认定为自首。请求对仇减轻处罚。
仇某辩护人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了证人徐某到庭当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
1. 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利用被害人黄某急于借款的心理,采取签订虚高借条并制造虚假银行转账记录等手段,在黄某实际到手仅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情况下,欺骗其写下330万元的借条,并带领黄某至银行制造330万元的虚假流水0 2016年3月10日,黄某还款330万元。
2. 2017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樊某利用被害人黄某急于借款的心理,采取签订虚高借祭的方式,在黄某实际到手仅75万元的情况下,欺骗其写下180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间,黄某归还20万元。2017年10月,被告人樊某持180万元借条向黄某及其家人索要240万元未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被诈骗钱款的事实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涉案钱款的流转情况及借款后被害人黄某支付利息与最终还款的情况。
3.证人黄某、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樊某持180万借条索要240万元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樊某、崔恰晨、仇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樊某、仇某的前科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崔某、仇某的供述。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8.被告人樊某的供述。证实部分案件情况。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银行流水、虚增借款金额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还在第二节犯罪中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樊某所提仅索要100万元的辩解,在案证据被害人陈述、相关在场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其索要金额为240万元,对此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其辩护人所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樊某参与实施套路贷诈骗关键的环节,不应认定为从犯,鉴于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崔某辩护人所提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崔也参与实施套路贷关键环节,且从中获剩,不予认定为从犯。关于仇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仇某在主动到案后的首次供述中,并未如实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认定为自首,仇参与实施虚构银行流水关键环节,不予认定为从犯,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能配合侦查机关主动到案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8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 18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
四、对被告人樊某、崔某、仇某的全部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