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6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熊某,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至本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B座206室“老乡鸡’’餐厅用餐时,盗窃被害人宋某放在靠墙座位上的黑色双肩包1只,内有价值人民币4090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钱包1只,人民币40元。
案发后,被窖人宋某对被不起诉人熊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其系“老乡鸡’’餐厅店长,2020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许,其将1只黑色双肩包放在靠墙座位上,后一直在店内工作,下午15时30分许发现包失窃。店内员工都知道他有时会把包放在那里。
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老乡鸡’’餐厅收银员,案发当日其看到店长的包放在收银台斜对角的座椅上,店员都知道店长的包经常放在那里,店长偶尔会交代帮忙看管一下,收银台的位置可以看到包。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盗窃被害人宋某黑色双肩包的经过。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盗窃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于2020年4月16日在熊某暂住地,查获并扣押涉案黑色双肩包1只、华为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长款钱包1只和现金4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6.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银色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90元。
7.谅解书证实,被害入宋某对熊某表示谅解。
8.户籍资料、天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不起诉人熊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且系初犯。
9.被不起诉人熊某的相关供述,证实其意识到涉案双肩包可能系他人临时放置但疏于管控,遂临时起意将包取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熊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熊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能够认罪、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