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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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边界:律师辩护下的罪与非罪

发布者:白梓儒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4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被告人高某,陕西延川人,文盲,农民,有多次行政处罚及一次寻衅滋事前科(2017年判刑一年,20195月刑满释放)。201911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指控其自2011年至2019年间实施七项行为:

1. 2011年向某银行强行索要广告牌占地补偿7000元;

2. 2013年起长期占用某地区土地,拒不让出;

3. 占用某地区土地种植作物,拒不清退;

4. 2013年强迫某公司签订每年5000元场地租赁协议,收取15000元;

5. 2014年携带床板、被褥到镇政府院内索要生活费,获取3000元;

6. 201810月私自占用某地区房(原xx快递门店),上锁并放置床铺,直至20195月收到政府腾退通知后才由家人腾出;

7. 20162017年因拆迁补偿问题多次携大狗到镇政府上访,严重扰乱办公秩序。

庭审中,高某对全部指控均不认可,辩称土地系自有或自行治理,索要款项系协议达成,占用门面房系因拆迁未获赔偿。其辩护人白梓儒律师提出:指控中第一、四、五起已在2017年生效判决中未认定为犯罪,属重复起诉;第二、三起属土地权属行政纠纷;第七起缺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第六起虽属实,但未达“情节严重”的刑事标准,应属治安处罚范畴。

二、判决结果

延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仅对第六起(占用商务办门面房)予以刑事认定。法院认为:高某在无任何权属依据的情况下,将他人所有房屋上锁、放置物品并长期占用,经书面催告后才被动腾退,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系累犯(前罪刑满后五年内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对其他六项指控,法院逐一驳回:

- 第一起及第四起: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强行索要特征不明显,未达“情节严重”;

- 第二起和第三起(河畔土地):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证据不足;

- 第五起(政府院内索要3000元):经镇政府领导批准领取,未达刑事追诉标准;

- 第七起(携狗上访):无充分证据证明有辱骂、恐吓或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最终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91121日起至2020920日止)。

三、案件心得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辩护律师白梓儒在事实定性上的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将七项“强拿硬要”或“任意占用”行为整体打包,试图构建一个“屡教不改、横行乡里”的犯罪形象。但白律师并未纠缠于被告人的道德评价,而是紧扣证据链和法律要件,将每一项指控逐一拆解:

- 对存在书面协议的索财行为,指出其民事属性;

- 对土地争议,强调行政确权前置,不宜刑事介入;

- 对上访行为,援引司法解释中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客观标准,指出控方缺乏监控录像、报警记录、多人证言等核心证据;

- 对门面房占用,虽承认事实,但主张情节轻微,虽此点未被采纳,却成功将全案焦点从“七宗罪”压缩至“单一违规占用”。

法院最终采纳了白律师关于重复起诉、土地权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情节严重等绝大多数辩护意见,使得高某仅因一项行为获刑十个月。若无此辩护,七项指控若全部成立,量刑可能远不止此。

这一结果提示我们: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其适用必须严格限缩。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清晰但脆弱的边界。辩护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为当事人争取较轻刑罚,更在于通过程序与证据的抗辩,迫使司法机关回归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屡次滋事”的主观评价替代客观构成要件的审查。

同时,判决也警示:即便多数指控不成立,只要有一项行为符合“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如本判决引用的《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四条第(六)项),且被告人为累犯,仍可能面临实刑。守法者当以此为鉴,维权须循合法路径,切莫以“自有理由”对抗物权秩序。


白梓儒律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延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6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1610620********7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