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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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油案中“撞开警车”引发罪名升级:一起盗窃转化抢劫案的刑事辩护观察

发布者:白梓儒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84人看过 举报

2026-07-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0年至2021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当地油田区域的盗油案件。被告人贺某、王某、高某被指控在20171月至2月期间,多次伙同他人前往宝塔采油厂某井,采用加热棒加热储油罐、暗罐农用车运输的方式盗窃原油。其中,贺某参与四次盗窃,涉案金额合计92129元;王某参与四次,涉案金额相同;高某参与最后一次,涉案金额为21800元。

第四次作案发生在2017210日凌晨。当晚,贺某联系王某在井场山上“放哨”,高某则驾驶装有暗罐的某农用车负责装运原油。另一辆暗罐农用车由一名在逃人员“王五(化名)”驾驶。两车装油完毕后返回途中,在蟠龙集油站下山路段遇到采油厂原油管护人员检查。“王五”驾车从管护车辆侧面闯过,将一名管护人员挂倒并碾压致伤。高某紧随其后也强行闯过检查点。随后,高某在逃跑途中撞开横停在桥上的石油管护车辆,又在安塞徐家沟附近撞开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的警车,并强行撞开安塞北高速公路入口道闸,行驶数公里后弃车逃跑。其驾驶的农用车被当场查扣,罐内装有原油6.84吨,价值21800元。

三名被告人均系主动投案。其中,贺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四次盗窃事实;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第四次作案经过。

判决结果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 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涉案数额巨大(92129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涉案数额巨大(92129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 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高某以盗窃为目的,在公安机关拦截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冲撞警车及高速道闸,其行为性质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心得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贺某、王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金额明确,定性清晰。真正的法律交锋集中在对高某行为的定性上:是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白梓儒律师作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辩护观点——高某不构成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这一辩护思路的论证逻辑在于:高某所盗原油属于采油厂实际占有的财物,若将其行为置于职务便利的框架下审视,可能改变案件的整体定性。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而是严格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定高某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行为性质已发生转化,构成抢劫罪。

从辩护实务的角度看,白梓儒律师的策略具有明确的辩护价值。职务侵占罪与抢劫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且不涉及“当场使用暴力”这一严重情节。若能说服法庭采纳该定性,高某将面临完全不同的量刑区间。尽管该观点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成功争取到了对高某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认定,使得高某在存在累犯这一从重情节的不利局面下,仍未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对于石油行业从业者及相关人员而言,本案释放出一个清晰的信号:盗窃油田物资并非单纯的财产犯罪,一旦在作案过程中出现冲撞检查车辆、暴力抗拒抓捕等行为,罪名可能从盗窃罪“升级”为抢劫罪,量刑起点和刑罚力度都将显著加重。白梓儒律师在辩护中关于罪名定性的争议,恰恰凸显了这一法律风险转化的核心问题——无论最终定性如何,行为人在现场的任何暴力举动,都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案件的法律走向。


白梓儒律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延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6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1610620********7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