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刘某某,1960年生,陕西省吴起县人,2008年9月至2015年10月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9月,吴起县政府启动某路建设工程,征收走某村部分土地,刘某某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
2012年10月29日,吴起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某某的三个儿子(刘甲、刘乙、刘丙)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涉及20.77亩土地。刘某某明知其中1.84亩“旗2井”土地早在七十年代已被某厂征用、属国有土地性质,仍在协议“村委会负责人”处签下自己名字,并冒签了某村民小组组长“张某”的姓名,导致该地块被重复征收。2013年1月24日,征地补偿款12.88万元转入其子刘丙账户。案发后,刘某某全额退缴赃款。
原审吴起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没收上缴。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另有9.176亩房前屋后土地及2.32亩石场地、0.92亩台地补偿款也应认定为贪污,且1.84亩土地中有1.932万元三产地补偿款属未遂;刘某某亦上诉,坚称未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刘某某协助政府征地,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冒签组长姓名、重复套取国有土地补偿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抗诉意见:二审认定1.932万元三产地补偿款确为贪污未遂,予以采纳;但9.176亩土地性质及2.32亩石场地、0.92亩台地补偿,因证据不足或刘某某系以被征迁户身份签约、未利用职务便利,不予支持抗诉。刘某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心得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职务便利”的认定。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梓儒主张,村支书协助征地仅属事务性工作,且部分土地系家庭长期占有使用,不具贪污故意。但二审法院明确:协助政府征地即属“从事公务”,冒签他人姓名、将已国有化土地重复申报并占为己有,直接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因其“代签”或“受委托”而改变性质。
白梓儒律师在辩护中细致梳理了土地权属演变、历史占有的细节,试图从“土地性质不明”“未利用职权”等角度切割犯罪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减刑空间。然而,在证据确凿、冒签行为清晰的情况下,法院坚持了贪污罪的严格认定标准。这一结果提醒我们:基层干部在协助政府履行公共事务时,其身份和法律约束不因村内职务而弱化;对已征收过的国有土地,任何隐瞒、重复申报行为,都将面临刑责。同时,本案也折射出征地补偿中“三产地”款项未实际兑付时,未遂数额的认定规则——检察机关此项抗诉成立,体现了对犯罪形态精准把握的司法实践。
白梓儒律师虽为律师,但全程参与庭审、质证和辩护意见形成,展现了青年法律人的专业投入;而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亦警示辩护工作需在证据链无漏洞时更侧重量刑情节的争取——本案缓刑和退赃从轻已是重要成果。征地拆迁领域法律风险高发,程序合规、权属清晰、签字审慎,是每一位参与公务人员必须严守的红线。
白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