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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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边界

发布者:白梓儒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4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8-0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8月,陕西吴起县无业人员蒋某,以35万元价格将一辆德龙罐车卖给被害人牛某某。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蒋某未披露该车系其向某公司分期贷款购买,且合同约定“贷款结清前不得转让”的关键限制。牛某某付款提车后,将车开至某县营运。

20204月,车辆被某公司以“欠款未清、所有权归公司”为由扣回。牛某某找到蒋某,蒋某此时才联系某公司,确认车辆确因欠款被收回。案发前,蒋某仅向牛某某退款21万元,剩余14万元被其用于亲属看病及偿还个人债务。牛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报案。

20207月,蒋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卖车及收款后未还贷款、将钱款挪作他用的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剩余14万元,取得牛某某书面谅解。

判决结果

一审(某县法院):认定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瞒关键事实,收款后未清偿贷款导致车辆被扣,且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偿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审(延安中院):维持罪名定性,但采纳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罚金不变。理由包括:蒋某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赔并获谅解,且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良好,符合非监禁刑条件。

案件心得

本案的争议核心,恰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模糊地带。蒋某确实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也部分退还了款项,表面看更像“违约不履行”。但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点明了刑事入罪的关键——隐瞒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禁止性约定,收款后未按合同目的清偿贷款,反而转用于个人债务,这一“处置方式”直接暴露了其对车款的非法处分意图,而非单纯的经营失利或临时周转。

白梓儒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二审中坚持“民事欺诈”立场,虽未被法庭采纳,但其推动了对社区矫正、退赔谅解、自首情节等量刑要素的充分举证与辩论,为后续改判缓刑奠定了事实基础。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在二审中主动建议适用缓刑,这与辩护方提供的详实退赔凭证、谅解书及司法局评估报告密不可分——律师的有效沟通,让司法机关看到了“非监禁化处理”的现实可行性。

本案警示:合同中的“未告知”如果触及交易根本(如所有权归属、处分权限制),且后续资金流向偏离合同履行主线,极可能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 对辩护而言,当罪名定性难以撼动时,全力挖掘自首、退赃、社区接纳度等“轻缓化因子”,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人道的裁判结果。白梓儒律师在本案中的策略重心,正体现了刑事辩护“重罪轻罚”的务实智慧。


白梓儒律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延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6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1610620********7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