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6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聂某提起公诉,指控三起犯罪事实:
1. 诈骗刘某某(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聂某谎称能为某厂供应办公用品、给领导送礼、办理税票等,骗取刘某某现金、导航仪、两部苹果手机、香烟、手提包、羽绒服等,共计价值82936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追回,家属全额退赔并获谅解。
2. 诈骗贺某某(2016年1月至2月):聂某先谎称能办理贷款,骗取贺某某50000元;后谎称有某厂油罐工程,再骗50000元,共计100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案发后家属全额退赔并获谅解。
3. 诈骗袁某(2013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聂某以“购买井架入股”为由骗取袁某现金200000元。
庭审中,聂某对前两起指控无异议,但对第三起坚决否认,辩称该笔款项确为袁某入股购买井架的投资款,并非虚构事实。其辩护人白梓儒律师重点针对第三起指控提出异议,强调该笔钱款用于井架生意的正常运转,聂某并未虚构事实或非法占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 前两起诈骗事实清楚,金额共计182936元,属数额巨大。
- 第三起指控(袁某200000元)不能成立。法院认为,聂某收取该款时井架已实际购买,且款项用于生意运转,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故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的关键因素包括: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初犯等。
案件心得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焦点,是白梓儒律师对第三起指控的成功阻击。公诉机关将三起合计达282936元的金额全部认定为诈骗,若第三起成立,聂某将面临更重的实刑风险。白梓儒律师紧扣“虚构事实”这一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通过举证井架购买事实和资金流向,使法庭确信该笔款项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最终将犯罪数额核减近三分之一,为缓刑判决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此外,家属在律师建议下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两名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也充分体现了“赔偿+谅解”在诈骗类案件中对量刑的实质影响。本案也提醒我们:诈骗罪的认定必须严格区分“欺诈手段”与“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往来”,辩护律师对每一笔指控的细节质证,往往能扭转案件走向。白梓儒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刑事辩护在精准定性、罪责相适应中的不可替代价值。
白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