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年1月16日,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对以张某某(化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24名被告人,指控罪名涵盖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隐匿会计凭证罪等十余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7年间,张某某先后纠集狱友、亲属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打砸吴起县地下赌场、强占干股、收取保护费、提供赌资等手段,逐步控制当地赌博行业,并陆续向色情业、油田工程、高利放贷等行业延伸。该组织成立某ktv组织妇女卖淫,成立A公司(化名)承揽油田工程,成立寄卖公司非法放贷,形成以张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窦某、汤某、张某1为积极参加者,另有多名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窦某被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五项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窦某作为寄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张某某指使下参与隐匿公司会计凭证、账簿,涉及金额巨大。
白梓儒律师作为窦某辩护人之一,围绕指控证据的薄弱环节展开辩护,重点指出窦某转移会计凭证时不知档案袋内容,主观上无隐匿故意;同时提出该组织不具备稳定性、窦某仅为公司员工领取工资、未参与组织核心决策等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被告人窦某,法院判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白梓儒律师的辩护意见中,关于“窦某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窦某构成该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四项罪名,因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未采纳相应辩护意见。
案件心得
本案系陕北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案件,涉案人数多、罪名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白梓儒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捕捉到隐匿会计凭证罪指控中“主观故意”证据链断裂的关键点——窦某仅为代转物品,对档案袋内容不知情,且该行为未阻碍司法机关检查。这一突破使得被告人成功摘掉一项罪名指控,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复杂涉黑案件中细致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的专业素养。
同时本案也表明,涉黑案件辩护需兼顾整体与局部——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往往具有较强的司法惯性,但具体罪名中仍存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空间。白梓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辩护策略与专业能力,值得刑事辩护同仁借鉴。
白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