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6月13日中午,延安市宝塔区XX路一家食府内,因上饭顺序问题,食府老板张某、导游赵某某与就餐的李某等五人发生口角。冲突升级后,李某首先挥拳击打赵某某面部,又击打张某头部,随后同行五人使用凳子对二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二级。
五名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丁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经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案发后,五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共同赔偿张某45万元、赵某某1.6万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五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五人均系主犯,但均具有自首情节——其中三人经口头传唤到案,两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同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获谅解。据此判处:
- 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李某某、张某、丁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其中一人为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心得
本案最大的法律看点在于罪名定性之辩。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这一转变直接影响量刑基准和犯罪前科性质。辩护律师团队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白梓儒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与其他辩护人共同推动合议庭全面审查案发环境、行为手段和社会危害性,促使法院更准确适用“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从证据看,冲突起因于琐事、双方并不相识、殴打行为发生在公共餐饮场所,这些要素恰恰符合寻衅滋事“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的本质特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认定的核心意见——电话传唤到案同样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认定对缓刑适用具有决定性影响。此外,46.6万元的高额赔偿虽属“破财消灾”,但在司法实践中确为取得谅解、适用缓刑的重要砝码。
本案提示:罪名定性、自首情节、赔偿谅解三者的精准把握,往往是刑辩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的关键支点。白梓儒律师等辩护人的专业介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协助法院完成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准裁判。
白梓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