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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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纠纷-帮助上诉人成功上诉发回重审

发布者:白梓儒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442人看过 举报

2023-04-1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采油厂。

负责人:刘,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志丹县科技教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律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采油厂因与被上诉人王、志丹县科技教育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锅炉安装及天然气工程费用承担问题、房屋使用现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白梓儒律师,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延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6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1610620********7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行政诉讼、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