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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朱贤斌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1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卢某某,住济南市

本律师为原告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认定,2018年9月1日,卢某某(甲方)与山东A公司(乙方)签订《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将卢某某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787号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给山东A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合同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200000元,租金半年付,乙方应当在所付租金使用完毕前30日内,将下期租金支付甲方,免租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人民币作为押金,待乙方租赁期满并交接完毕结清相关费用,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乙方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乙方超期一个月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按违约处理,赔偿年租金20%违约金及对方一切经济损失,每逾期一日赔偿对方200元,承租方逾期交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1000元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卢某某按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山东A公司使用。山东A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的租金200000元及押金5000元;2019年5月20日,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3888.2元。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山东A公司分四次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部分租金共计51000元,其中50000元为租金,1000元为滞纳金,该期间剩余应付租金50000元至今未付,多次催要未果,卢某某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2.判令山东A公司腾出涉案房屋并交付给卢某某;3.判令山东A公司向卢某某支付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0000元,庭审中卢某某主张押金5000元可自应付租金中予以抵扣;4.判令山东A公司向卢某某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腾房并交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年租金200000元标准计算;5.判令山东A公司向卢某某支付涉案房屋租赁期间应交纳的水费128元、电费735元及物业费(从2020年1月至山东A公司实际腾房并交付给卢某某之日止,按每月972.05元标准计算);6.判令山东A公司向卢某某支付违约金40000元;7.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山东A公司承担。

另查明,涉案房屋物业服务费为972.05元/月,截至2020年3月31日产生电费862.55元,截至2020年6月9日产生水费133.2元。涉案房屋至今未交还。

又查明,卢某某与山东A公司签订《营业场所租赁合同》时,涉案房屋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777号C地块5号楼4-105号,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变更为现址。

卢某某与山东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山东A公司迟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剩余租金50000元,其应予支付,扣除押金5000元后,还应支付租金45000元。山东A公司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根据合同约定,卢某某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收回涉案房屋并要求山东A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租金及房屋占有费。其中租金应支付至本案合同解除之日,占有使用费自合同解除日至实际腾房之日均按合同约定年租金200000的标准计算。关于卢某某主张的水费、电费、物业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应由山东A公司支付,水费128元、电费735元不超过其实际占用期间发生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物业费标准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符合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解除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山东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被告山东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卢某某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787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的房屋;

被告山东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某支付房屋租金45000元;

四、被告山东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某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按年租金200000元标准计算;

五、判决被告山东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某支付水费128元、电费735元及物业费(物业费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腾房并返还之日止,按每月972.05元计算);

六、被告山东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某支付违约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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