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实际施工人借用某劳务公司名义与工程总包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与总包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劳务费结算,实际施工人通过劳务公司债权转让方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主张债权,本人接受实际施工人(原告)的委托代理本案提起诉讼,不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依法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成功改判,不仅判决工程总承包单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而且判决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朱贤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实际施工人借用某劳务公司名义与工程总包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与总包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劳务费结算,实际施工人通过劳务公司债权转让方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主张债权,本人接受实际施工人(原告)的委托代理本案提起诉讼,不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依法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成功改判,不仅判决工程总承包单位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而且判决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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