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与被告XX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李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00505元,施救费210元;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200元,鉴定费2000元。
原告周XX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份,拟证明原告发生事故导致涉案车辆及道路护栏损坏。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和交强险。3.周XX的机动车行驶证2份,拟证明原告与本案有保险利益关系。4.市政应急抢险及养护维修工程预算表1份、市政应急抢险及维护维修工程预算书1份、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份,拟证明道路护栏损坏的价值为1200元。5.公估报告书1份,拟证明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用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1份,拟证明车辆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对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对驾驶人驾驶执照有异议,其有没有喝酒的状态没有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案外人周XX驾驶其所有车牌号为鲁AXXX小型汽车沿二环西路高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时,与高架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外人周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请求被告赔付车辆损失,但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前,原告单方申请鉴定,职能部门确定鲁AXXX车辆损失金额为10758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份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份3.周XX的机动车行驶证2份4.市政应急抢险及养护维修工程预算表1份、市政应急抢险及维护维修工程预算书1份、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份5.公估报告书1份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4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1份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有保险合同关系,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07580元,应以100505元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施救费21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200元,鉴定费2000元的主张,理由不充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505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180元由原告负担,23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