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济南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支付剩余服务费用13800元整。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贷款委托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协助被告申请银行贷款,申请成功后,被告应支付贷款额的1%作为委托服务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服务费,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济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6日,原告山东XX公司(乙方)与被告济南XX公司(甲方)签订《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贷款额的1%作为委托服务费。甲方预先支付2000元作为诚意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济南XX公司申请了XXX元的银行贷款额度。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XX公司与被告济南XX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济南XX公司申请了XXX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济南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委托服务费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原告山东XX公司要求被告济南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委托服务费13800元(XXX元×1%-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XX公司委托服务费1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济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