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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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意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9日 2018人看过 举报

2020-05-19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韩X,山东XX律师X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8]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以速裁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X、代理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8年3月19日17时许,来到济南市市中区X商铺,趁失主刘X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的苹果6splus手机(价值2112元)1部盗走。同日,公安人员根据失主报案掌握了李XX涉嫌盗窃的犯罪线索,在案发地点将其抓获。经讯问,李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追回的手机已发还刘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刘X的证言、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市中区价认定(2018)2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韩意律师(办公电话:13064069777同微信),山东朝意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位兼具资深媒体人、前大型企业高管与专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朝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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