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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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与杜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意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179人看过 举报

2020-05-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XX与被告杜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王XX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房产(济房权证天字第207021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7日,被告杜X、王XX与原告叶XX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叶XX借款50万元,次日原告叶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汇入被告杜X账户,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杜X、王X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为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二被告将共有的位于天桥区西XX4—102的房产作为抵押。如今原告病痛缠身,医疗费花费巨大,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经济压力,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只能诉诸于法律。
审理过程中,叶XX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27日起,被告已支付三个月利息,则利息从2015年9月27日起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7月18日,总计1025天,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则利息为:500000元×24%/360×1025=341666.67元。
审理过程中,叶XX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杜X、王XX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债权。本院据此申请作出了(2018)鲁0104民初4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杜X、王XX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杜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王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5月27日,王XX、杜X(借款合同中为杜X)向叶XX借款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出借人)叶XX…乙方:(借款人)王XX、杜X…第一条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债权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正常经营或消费,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第三条借款期限,乙方还款期限(债权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第四条借款偿还,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债权期限)内按时还本付息,逾期除按每月2%收取利息外,还需每日按借款额的5‰支付违约金(后面关于利息的约定被划掉,有按捺)。第五条违约责任,2015年6月26日后,本借款甲方另用途,因此,乙方不能按期还款,会给甲方造成巨额损失,乙方对此已充分理解,并认可双方协商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归还借款,则乙方应负违约责任,须向甲方赔偿借款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该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搬迁费用等)…甲方:叶XX乙方:王XX杜X合同签署地:槐荫区2015年5月27日”。2.同日,杜X、王XX向叶XX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叶XX现金500000(大写:伍拾万元整)定于2015年6月27日前归还,逾期除按每月2%支付利息外,还需每日按借款额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借款人①:杜X收到人:杜X王XX日期:2015年5月27日”。3.2015年5月28日,叶XX通过账号62179XXXX54335转账500000元,摘要代码显示为“借款-杜X”。4.杜X、王XX出具第二套住所声明书,内容为“本人杜X王XX…用位于天桥区西XX4-102…作为抵押,从债权人叶XX处借款¥伍拾万元…,本人承诺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造成借款逾期,愿意把上述房产交由债权人处置,同时我用位于天桥区洛南XX2-302的房产作为我的第二套住所,此住所足以保证我及家庭的住行。声明人:杜X王XX…”。5.2015年5月29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了济房他证天字第090634号,叶XX对坐落于天桥区西XX4-102房产享有抵押权,债权数额500000元。6.2017年至2018年,叶XX通过拨打电话或微信聊天方式联系杜X、王XX催要借款。7.杜X、王XX已偿还利息2.5万元。
以上事实有叶XX提交借款合同、借条、收到条、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第二套住所声明书、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电话催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本院均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1.杜X、王XX向叶XX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叶XX通过银行转账500000元,杜X、王XX出具借条、收到条,对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叶XX要求杜X、王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杜X、王XX出具第二套住所声明书,明确自愿用共同所有的天桥区西XX4-102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0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套住所声明书中“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造成借款逾期,愿意把上述房产交由债权人处置”的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该声明书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对于叶XX要求对杜X、王XX共同所有的天桥区西XX4-102房产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由于涉案房产已被槐荫区人民法院另案拍卖并就拍卖款提存80万元,因此叶XX就涉案房产的拍卖款在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杜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XX偿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被告杜X、王XX的债务,原告叶XX就济南市天桥区西XX4-102房产的预留拍卖款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叶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1元,由被告杜X、王XX负担;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杜X、王XX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意律师(办公电话:13064069777同微信),山东朝意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位兼具资深媒体人、前大型企业高管与专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朝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山东朝意律师事务所
1370120********63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