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韩意,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8]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于2017年11月19日21时49分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由北向南行至二环南路路口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mg/100ml。2018年2月1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王x到案,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经讯问,王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韩意律师
